駁回起訴裁定書沒有簽收

駁回起訴裁定書沒有簽收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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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裁定書沒有簽收

對於駁回起訴裁定書的具體情況,以下爲詳情解答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審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用。
2.案號類型代字爲“民初”。
3.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尾部上訴期改爲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4.小額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程序駁回起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