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失效

什麼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失效
什麼情況下競業限制協議失效
競業限制協議效力終止的情形有: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爲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