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形式審查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貸款形式審查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貸款形式審查義務的內容有哪些
1、主體合格

主體真實性審查。如果是企業類借款人,要審查該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法人代碼證、貸款卡(證)等法律檔案;審查上述法律檔案是否在有效期限內辦理的年檢手續;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註銷、聲明作廢等。要注意審查部分企業“一套人馬、多塊牌子”以及產權不清,管理混亂的情形。如果是個人借款,要審查個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借款申請書上是否是本人的簽字或蓋章。

主體合法性審查。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覈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鑑是否相符;審查有關合同和檔案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夥組織是否有各合夥人簽字蓋章等。

主體-資信程度審查。審查企業(或個人)、關聯企業、公司股東及其配偶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以親朋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情況,對外擔保情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無大額或有負債或重大涉訟案件等;審查公司法人代表或個人有無賭博、吸毒、賴賬不還等劣跡,有無道德風險等。審查報告中要對以上情況作專門介紹,並在徵信系統中查詢記錄附後佐證。

2、內容合法

貸款項目合法性審查。在對主體合格審查的過程中,要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屬於特種行業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種行業從業許可證;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是否持有齊全的資質證件;貸款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是否爲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以及其他商業銀行已退出的領域;審查個人經營項目是否合法合規等。

資料及文字簽字審查。要審查貸款調查時是否二人以上,調查人是否在採集的每份資料上加蓋“調查覈對,資料真實”章,並簽名。目前部分金融機構蓋的是“與原件覈對相符”章,貸前調查關鍵是調查資料的真實性,而“與原件覈對相符”章僅是形式審查,並不能證明該資料是否真實,也不是調查人對資料真實性的承諾,因此,統一改蓋“調查覈對,資料真實”章爲宜。此外,所有簽名只能由本人手寫,不能代簽,不許蓋私人名章。調查報告、審查報告等落款處除調查人、審查人簽字外,還應加蓋部門公章,凸顯部門行爲,弱化個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蓋章簽字或一人調查的申報資料,一律不予受理。

審查是否是雙人簽字。審查調查報告的審查人、調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堅持“雙人四眼”並雙人簽字原則。按照有關貸款管理規定,上報有權機構的大額貸款,客戶經理、主辦信貸員、信貸業務經理等都必須由本人簽名,以示負責。同時,審查申報資料內容之間是否銜接,資料爲複印件的是否清晰等。

3、擔保有效

擔保是否有效審查。審查保證擔保貸款時,必須以審慎性原則考察保證人的經濟實力、資產負債情況和資信程度以及有無實際代償能力。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擔保無效;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保無效;國家機關,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擔保無效;法律、法規規定對外保證合同應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未批准擔保無效。

公司擔保審查。首先審查公司提供擔保行爲是否符合該公司章程規定;審查被擔保人與擔保人關係,被擔保人是否爲公司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其次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額度的限制以及簽訂擔保合同的簽訂人有無該公司的法定授權。最後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擔保時,要審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行爲是否依照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如不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可能要承擔擔保債權落空的法律後果。

抵押貸款審查。首先,審查抵押物權利證書真實性。其次,審查抵押物詳細清單。包括:產權人、抵押物名稱、用途、建造年份、房產證號、土地證號、購置價、賬面價、評估價、抵押價等。最後,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依據。現實中,特別要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實時瞭解土地價值狀況,避免因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