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

涉外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

涉外離婚的時候,很多人對對於國內法院的管轄知識想要做了解,因爲涉外離婚中的一方肯定是外國人,中國人對於外國人是沒有管轄權。下面是本站網小編介紹的涉外離婚級別管轄規定知識,歡迎瀏覽。涉外離婚級別管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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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的級別管轄權在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