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原則如下: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