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十年一般減刑多少

判刑十年一般減刑多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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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5年一般坐牢幾年

判刑十年一般減刑多少 第2張

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即按照判決書的判決,服刑十五年,此爲單論判決而定。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刑法規定來減刑的,對於具體要坐幾年牢,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需要根據罪犯在監獄的實際情形以及其犯罪情節等多方面,來考慮是否減刑、減多少、可否假釋的問題。

首先,因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屬於重刑犯,這類罪犯想要減刑相對而言是比較嚴格的,所以,想要少坐幾年牢,認真遵守監規,努力悔改、爭取立功等就顯得尤爲重要;其次,該罪犯不能具備刑法規定的不得假釋的情形,假釋就意味着可以早點出獄。

對於減刑,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減刑條件、應當減刑條件的,就可以減刑。減刑不是沒有限度的,具備減刑條件的前提下,對於減刑,刑期在無期徒刑以下的,實際的執行期限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判處死緩後減爲無期徒刑的最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判處死緩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少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對於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至少也要實際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了纔可以考慮是否假釋,刑法第八十一條對假釋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對累犯以及因強姦、故意殺人等社會危害性大、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假釋。假釋是有考驗期的,判處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爲剩餘刑期,無期徒刑爲十年。可以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規定向監督機關報告自己的情況等。若在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或是被發現之前有其他罪沒被判決的,會被撤銷假釋,重新收監,對未被判決的罪行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