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必須公證纔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公證纔有效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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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要公證了纔有效嗎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並非以公證爲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爲,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
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爲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婚內財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明確,約定不明確的視爲沒有約定。此外。婚內財產協議應該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