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債務債權的承擔

企業租賃債務債權的承擔
租賃商業房屋的債權債務關係

租賃商業房屋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於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債務承擔合同因主體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一爲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一爲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參考文獻一)從立法上來看,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前段的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針對債務承擔合同的形勢而言,顯然《民法通則》與理論界是一致的。儘管《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僅僅肯定了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對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債務承擔合同並沒有明確,但理論界普遍認爲,“由於債務是爲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的,所以與此而言,在債務轉移問題上,債權人擁有比債務人更爲優越的地位,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規則,應當認爲既然債務人可以轉移債務,債權人當然也可以轉移債務,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透過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進行債務的轉移。”(參考文獻二)也就是說債務承擔合同的主體即可以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與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