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電子版是否有效

合同電子版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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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電子版簽字是否有效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電子合同指可以替代紙質合同的電子數據電文。只有在第三方平臺上、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訂立的數據電文才可以稱得上電子合同,可以替代紙質合同,具有書證的訴訟效力。透過其他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化方式,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傳真、D、可視化印章、電子圖章以及不能判斷爲可靠電子簽名的普通電子簽名等方式訂立的“電子合同”。統統只能歸納到數據電文這一類別的證據中,無法取代紙質合同、並與紙質合同的書證效力等同,其法律成本較高。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2.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不得使用電子簽名的領域,包括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也不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爲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