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將其理解爲: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爲了實現一定目的,透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爲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僞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爲證據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一、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隨着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經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電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爲數碼資訊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檔案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爲資訊採用的方式是數碼資訊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字,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隨着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鑑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七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已規定了有關僞造、變造、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展到電子簽名,利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二、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檔案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檔案就成爲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爲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爲由否定其作爲證據的可接受性。
當然,電子證據雖然應當是一種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但我國訴訟法沒有將其單列出來作爲證據的一種。因其屬於計算機儲存的能證明事實的數據和資料,對照民訴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將其歸入"視聽資料"類。合同法也已規定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爲書面合同的形式。因此,電子證據可以作爲證據被採納,只需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即可。
(二)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僞,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僞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爲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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