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

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
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其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即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爲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