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詐騙是一方主體透過虛構資訊或者隱瞞重要的資訊,使對方主體產生錯誤的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產的一種非法行爲。在現實生活中詐騙分爲很多種,其中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在我國刑法中皆已入罪,那麼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呢?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集資詐騙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從行爲人的主觀目的來看,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行爲人主觀目的是爲了取得對受害人財物的永久所有權。但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亦存在着根本區別,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資金,而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透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在犯罪對象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衆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另外,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

雖然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都爲詐騙中的一種,但是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還是很大,二者的犯罪對象,行爲方式以及犯罪的客體都不相同。這二者之間的區分能夠很好對詐騙進行預防以及處罰,這樣能夠使人們在面對詐騙的時候會有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強對詐騙犯罪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