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複議的範圍是多大的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的範圍是多大的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的範圍是多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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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複議的範圍是多大的

可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範圍是:
(1)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如罰款、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
(2)當環境管理相對人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有關許可證,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時可依法提請複議;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時,相對人可依法提請複議;
(4)當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環保義務時,可以提請複議予以裁決判斷;
(5)當行政相對人認爲不當並因此給他造成損失的行政措施,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