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與廣播權

表演權與廣播權
廣播權與播放權的區別是什麼

1、播放權,亦稱廣播權,指透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公開傳播作品的權利。播放權體現了著作權人對作品傳播的控制,它屬於著作權人,不同於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播放組織的權利。


2、《伯爾尼公約》授予作者三項播放權利:


(1)無線廣播權,即透過空間傳播電磁波所進行的廣播權;


(2)有線廣播權,即透過電纜等設備以有線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權利;


(3)使用揚聲器等技術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


3、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播放權的具體內容。實施條例將播放權解釋爲“透過無限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的行爲,內涵過窄,未包括“以收音機,電視機等機械設備公開傳播作品“。《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擴大了播放權的外延,將其規定爲“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播送作品,以及透過收音機、電視機等設備公開傳送作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