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理扁平化

審判管理扁平化
有誰知道審判管理扁平化是什麼意思嗎
(一)扁平化管理是針對傳統管理理論圍繞層級結構的組織特點提出的,指透過減少管理層次、壓縮職能部門和機構、裁減人員,使企業的決策層和操作層之間的中間管理層級儘可能減少,以便使企業快速地將決策權延至企業生產、營銷的最前線,從而爲提高企業效率而建立起來的富有彈性的新型管理模式。  (二)法院扁平化設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法院的法律屬性和職能定位,以及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中心任務,作者歸納了法院扁平化設定的基本原則。 1、定額制和目標任務原則。定額制原則是指實行機構編制定額,未經省級法院和編制機構批准,不得增加內設機構。任務目標原則,是指法院組織結構的設計必須以中心任務和目標爲依據和出發點,並以之爲最終目的。衡量法院扁平化管理成功與否的最終標準,是看其能否最大限度地促進法院中心任務和目標的實現。遵循定額制和目標任務原則,可以有效杜絕以往根據領導意志因事設人,因人設崗,以及以上下對口爲理由隨增減機構等問題的出現。 2、以審判爲中心的原則。法院扁平化設定應當堅持以審判爲中心,資源優化配置,形成以審判團隊爲主體、執行團隊和行政管理團隊爲兩翼新格局,彰顯審判權的中央事權屬性,突出審判在訴訟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充分體現審判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終局性特徵。審判團隊徹底去行政化,執行團隊和行政管理團隊完全服務於審判工作審判、執行和行政管理團隊均實現專業化的高效執行。 3、有效管理幅度原則。管理幅度是指一名庭室領導直接管理的下級人員的人數。有效管理幅度是指主管人員直接管理的下級人員的恰當數量。如果超過了這限度,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領導和管理。目前各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管理幅度過小的問題。 4、專業分工與協作原則。專業分工是指分工要適當,簡不宜繁,一個機構能辦的事情,不設多個機構。分工過細,工作環節增加而引起工作流程的延長,造成協調困難,抵消了分工帶來的好處。協作原則是指強化整體目標識,加強協調和配合,各個子系統密切配合,步調協調一致,保證法院整體系統的統一性,充分發揮分工帶來的高效率。 以上就是審判管理扁平化是什麼意思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