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8條違約責任

合同法108條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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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8條預期違約的解釋

合同法108條是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預期違約是合同法中特有的一個法律術語,至於具體的合同法188條的內容就要看以下了: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違約行爲發生的時間,可分爲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爲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爲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