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政拘留

廣東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政拘留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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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廣東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政拘留的處罰嗎

 只有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才適用“兩高”司法解釋中行爲罰的規定。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質時,如果達到入刑標準,適用《刑法》;如果未達到入刑標準,則適用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處行政拘留,所以有廣東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政拘留,而這裏的入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爲“嚴重污染環境”,“兩高”司法解釋在第一條中做了詳細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