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近幾年來,隨着舊村改造、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及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需求猛增,徵房佔地現象較爲普遍,由此導致的城市郊區小產權房層出不窮。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農村村民拆遷後以優惠價格購買的自住樓。

這些小產權房中的一部分透過買賣等方式被城鎮居民購買。

而後隨着小產權房的升值,部分賣房人在利益的驅使下,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讓買房人退房的現象時有發生。

那麼針對這種情況,如何認定城鎮居民與村民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認定合同有效性需要考量哪幾個方面?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對於城鎮居民購買農民小產權房的效力問題,目前尚沒有一部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鑑於這種情況,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類案件時往往會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當事人之間的行爲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

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也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規定的情形;

三是基層組織如村委會、村黨支部的意見。

由於我國實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兩委的意見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