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最新解讀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最新解讀
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第十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覈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覈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二)原物爲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註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檔案。


第十四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採用的鑑定結論,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透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看了上述這些,相信大家對最新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所瞭解了。我國法律對於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書證、物證影視資料等各類證據都有具體的規定要求,大家在準備相應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按照規則所說的要求準備,否則,將會承擔證據不被採納的風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