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財產保全敗訴

房屋財產保全敗訴
訴訟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房屋,如果敗訴,擔保金有損失嗎
  你可以選擇這種方式,只要不是惡意保全給被告造成了損失是不需要賠償的。  你擔心的債權人起訴是否能查封你們的房子,其實是有法律依據支援你們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的,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按照此條後段的規定,第三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個要件,即使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人民法院仍不得執行:第一、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第二、第三人已經實際佔有;第三、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  但是,《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轉讓、變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記。也就是說,即使支付全部價款、實際佔有,但未過戶的,第三人對不動產仍無法享有物權,只享有對相對人的債權,不動產仍爲相對人的財產,相對人因債務糾紛時,對該不動產法院可予查封。  那麼具體該適用哪一個規定呢。  出於從實際出發,從維護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發,還是應確認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無過錯的第三人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對抗法院的查封。簡而言之,以不動產變動的登記公示爲原則,但並不否認一定的未過戶特殊情形下,債權人對不動產所享有的一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