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都是什麼

法律中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都是什麼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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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定金與違約金的關係都是什麼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即定金具有懲罰的性質。  
2.違約金:對於違約金,我國合同法做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民法典》: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爲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定依據。  
3.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法律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  
4.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