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法律賠償

工傷死亡法律賠償
工傷死亡賠償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廣州市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也是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項目來進行賠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因地方經濟發展的差異性和經濟發達程序的不同,各地區之間的死亡賠償金額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經濟發達地區的賠償金額會明顯高於經濟不發達地區,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