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哪些

在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哪些
在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有哪些
在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有以下代理權限:第一種情況,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託後,審查該案是否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發現法院管轄不當,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移送。
2、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覈實案情和證據材料;瞭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第二種情況,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接受委託後,應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一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