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是怎樣的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是怎樣的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糾紛是怎樣的
爲了降低經營風險,在一些借款合同案件中,強勢的債權人往往要求保證人提供不可撤銷擔保。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保證人不得隨意免除保證責任或者放棄某些抗辯權的約定,甚至會約定不因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不可撤銷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承認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透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2、從現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與主債務分離符合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裏的約定顯然是針對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關係而言的,而不是對擔保合同效力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