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情形有哪些

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情形有哪些
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