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支付工傷工資辯護

拒絕支付工傷工資辯護
拒絕支付工傷工資辯護有哪些規定

工傷治療和休養期間,屬於停工留薪期,具體期限根據受傷情況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待遇發放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