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儘管勞動者未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但並不能成爲公司拒絕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理由。【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