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和競業限制補償時間

服務期和競業限制補償時間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最長爲三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當事人在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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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怎麼補償

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在什麼範圍內約定該項經濟補償,法律並未做明確規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