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間辭職競業限制補償

合同期間辭職競業限制補償

爲了避免特殊人才辭職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但是這也會給勞動者的就業帶來困難,因爲法律規定了競業禁止補償金。那麼,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爲您介紹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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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


1、《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離職以後,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照約定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根據規定,如果日後發生爭議對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的,補償金的標準至少應按勞動者在職期間正常工資的20%-50%確定。

3、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打起了小算盤:對離職後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在其還在職期間,工資單中單獨闢出一個項目競業限制補償金(預發),並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勞動報酬包含了若干金額的預發競業限制補償金,這樣離職以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就以之前已經預發過了爲由不再發給經濟補償。這樣可以嗎?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預發嗎?答案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