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沒有明確利息

借條中沒有明確利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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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借條中沒有明確利息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的規定,應該是沒有利息的。也就是說借款人無需給付從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之間的利息。
但從起訴之日應視爲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開始逾期還款之日,故借款人從起訴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時止,需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支付。以上就是借條中沒有明確利息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