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劃拔改出讓

土地證劃拔改出讓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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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拔和出讓有哪些利弊

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指出了,  【定義】:  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徵收過後成爲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爲。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弊端】個人認爲,出讓的弊端:1、出讓年限過長,例娛樂、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如果隨着土地出讓加快,可以出讓的地塊也隨之減少,那麼幾十年後,還有什麼地可以出讓。2、出讓方式中的拍賣、掛牌以價高者得的單純形式,那麼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價格擡高,虛高。最明白就是房地產業的,地王現象。  劃撥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塊無償劃撥給了一些機關、企業,等到機關、企業搬遷、破產,需要處置土地時候,資產都流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