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馬路被撞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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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橫穿馬路,說明其缺乏交通經驗和安全常識,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決定性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推定原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可以減輕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