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責任劃分是什麼?

一、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責任劃分是什麼?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責任劃分是什麼?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責任劃分,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怎麼認定的?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爲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行人橫穿馬路被撞死的責任劃分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駕駛人員違法駕駛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