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穿馬路被撞責任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橫穿馬路被撞責任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橫穿馬路被撞責任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主要責任70%,車次要責任30%,但行人屬於弱者,責任劃分給車的比例會大些。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爲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爲才起作用。

1、 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爲,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爲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爲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爲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爲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爲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爲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爲人的行爲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爲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爲事實上的原因。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爲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爲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行人橫穿馬路一定要及時提醒他危險,駕駛員也應該及時減速甚至剎車,這樣發生交通事故纔不會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沒有采取防止發生交通事故的措施,很有可能承擔主要責任。如有疑問,請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