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分配原則及順序

破產財產分配原則及順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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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破產財產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制定破產財產按如下原則分配: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通常以貨幣方式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其他財產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負責提出。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