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如何分配及順序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可能會導致破產。在破產之後會對公司進行清算。對於公司的破產財產是需要對債權人進行按照法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的,那麼破產清算後如何分配及順序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破產清算後如何分配及順序

破產清算後如何分配及順序

一、《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的《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首先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後纔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破產法》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二、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爲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例如,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後剩餘的破產財產爲10萬元,第三順序債權總額爲100萬元,則按每10元債權償付1元的比例進行清償。

(4)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例如,在清償第一順序債權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第二順序債權,則第二順序債權按比例清償後,結束破產分配。

破產清算後如何分配和順序是由法律進行規定的。簡單來說就是先支付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國家的稅金,最後清償一般的債權。在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時候,債權人就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進行清償。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比例清償債務之後,破產分配就宣告結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