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般來說,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排序進行分配:

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職工或僱員債權。

二、稅收債權。

三、普通破產債權。普通破產債權又稱爲無擔保債權。它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破產財產分配,又稱爲破產分配,是指管理人將變價後的破產財產,依照法定順序和程序,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整個破產財產清算程序的終點,也是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所在。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