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破產後的債務分配順序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破產後的債務分配順序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破產後的債務分配順序是什麼?

破產清償順序,是法律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後次序。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爲: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後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 法律依據

《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企業破產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在企業生產經營存在困難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破產,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債務清償,在對相關資產進行拍賣後,可以優先對工人的工資待遇進行賠償,這也是避免出現工人生活困難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