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羈押依據的法條

異地羈押依據的法條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異地羈押的條件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爲主,以主要犯罪地爲輔的原則。


    說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也是針對一些臨時異地羈押的時候需要的手續,一般是需要有兩個公安機關部門共同審批的拘留證和逮捕證,但如果不是臨時的異地羈押,其他情況下的目前就還是按照正常的羈押的程序來辦理,此外就有什麼其他的法律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