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卹金申請

死亡撫卹金申請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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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卹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撫卹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爲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爲: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爲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爲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爲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爲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爲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爲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