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請仲裁

再申請仲裁
撤訴後能否再申請勞動仲裁

申訴人在撤訴以後,能否再次申請仲裁的問題,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仲裁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在撤訴以後,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仍可受理。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仍然能受理。


不過,大家不要認爲:既然撤訴後,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爲儘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後,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


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併不受理。那麼,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一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於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後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迴,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銜接、不統一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爲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爲之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