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第32

擔保法解釋第32
擔保法解釋第32條是什麼 擔保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