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業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企業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企業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採用文字、圖片、言論、拉橫幅等方式捏造、散佈虛假事實貶損法人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毋論是在網絡上、媒體上還是在公司門口等,均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權。

與自然人名譽權不同的是法人名譽權更多地體現爲商業價值,因此,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誹謗,即虛構、散佈虛假事實貶損法人名譽的行爲。

法人名譽侵權的損害後果就是法人名譽受損,具體來說,就是導致外界對法人所擁有的外界對自身生產能力、商業信用、產品質量、經營狀況、資產狀況、聲譽形象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有所降低。

在舉證上,不需要舉證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只需要舉證加害人存在針對法人名譽的誹謗行爲且該誹謗內容已爲第三人知悉即可,主張衍生損失如名譽受損遭受的經濟損失應同時舉證證明。

法人名譽權糾紛常見侵權主體爲:

消費者、新聞媒體、網絡用戶及網絡平臺、競爭性商業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對消費者對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批評和評論應予以容忍,除非消費者是藉機惡意對產品或服務進行誹謗、詆譭,否則,並不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