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方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方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方式是什麼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應記載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1)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2、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應自行撤離現場,然後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
(1)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實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