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隨着我國的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基礎道路越來越多,同時,機動車輛也越來越多,這也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日益增多。因此,我國交通管理部門爲了更好的保護交通道路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

第一條 爲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爲(以下簡稱違章行爲),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爲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行人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處理中心),並且清楚地說明事發地點。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在追緝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後立即歸還;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折價賠償。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鑑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檢驗或者鑑定的時間應該是多長時間?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並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屍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應當接受代存。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屍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屍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在上文所介紹的便是我國於1992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國家制定該辦法是爲了解決交通事故,這有利於保護人們的權利,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參與者在解決事故糾紛時能夠有法可依,也使交通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能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