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非醫療事故 過錯也應擔責

雖非醫療事故 過錯也應擔責
請問一下醫療過錯也應擔責賠償責任嗎?
 (一)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爲具有過錯。   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以其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爲標準。採用客觀標準,即以損害發生當時臨牀所能夠達到的醫療技術水平來衡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此處所說的損害發生當時臨牀所能夠達到的醫療技術水平,並不是指致損醫院或其義務人員的醫療水平。而是同一時期一般醫務人員在同一情況下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當然,這種注意義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規範操作規程並不能全部窮盡。因此,要根據該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行爲時,其醫療技術、醫療措施、注意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時期一般醫療專業水平的醫務人員在同一情況下所遵循的同一標準。   醫務人員的這種注意義務的具體的客觀標準,一般表現爲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操作規範所規定的具體醫療行爲的操作規程及醫界慣例。應包括以下內容:⑴.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爲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⑵.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⑶.醫療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⑷.醫療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診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⑸.約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對已有成文規定的,必須依成文規定加以判定。只有對一些新的診療方法,沒有成文規定評定時,纔可以考慮應用在本醫療領域通行的約定俗成的做法作爲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