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稅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稅區別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納稅區別
一、子公司必須獨立覈算,獨立申報納稅。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覈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併彙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註冊地繳納稅款,並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彙算清繳的規定。設立爲分公司後,在企業所得稅的徵管上執行跨地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分公司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並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的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爲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爲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