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