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怎麼去累計

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怎麼去累計
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怎麼去累計
刑法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多次貪污處理,把各次貪污數額累加在一起,計做總的貪污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爲“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爲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