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數額怎麼累計?

一、貪污罪的數額怎麼累計

貪污罪的數額怎麼累計?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對於“未經處理”如何理解,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筆者認爲對於“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理解,在正確區分了構成犯罪的貪污行爲和不構成犯罪的貪污行爲的基礎上也要考慮行爲人每一次實施貪污行爲都不構成犯罪,但是次數比較頻繁,累計數額較大這一現象。如果行爲人一個星期內連續5次每次貪污2萬元,累計10萬元,此種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一次性貪污3萬元的犯罪行爲。

因此有必要對於行爲人每一次實施貪污行爲都不構成犯罪,但是次數比較頻繁,累計貪污數額較大的行爲給予一個累計期限,對於這一累計期限內貪污數額總和達到3萬元以上標準的應當構成犯罪,沒有達到標準的不構成犯罪。

其實在有關財產型犯罪有關的司法解釋中關於犯罪數額的計算,也有過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爲“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爲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筆者認爲對於數次貪污每次都不構成犯罪,但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爲,法律也要確定一定的累計期間,對於累計期內每次都不構成犯罪但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貪污行爲,其數額予以累計。

二、貪污罪如何認定

(一)貪污罪的罪與非罪

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3萬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爲人貪污的數額達到3萬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3萬元的,一般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

2、要看行爲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3萬元的貪污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3萬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3萬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3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3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爲,就可以認定爲貪污罪既遂。

結合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對於多次貪污並且沒有經過處理的,那麼之後案發往往會累計貪污的數額進行處理。而現在我國調整了貪污罪的數額標準,從之前的5000元增加到了3萬元,而在具體的情節上面,也對之前的作出了一些修改,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